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报名条件

曹柯
发布时间:
2019-12-02 11:24:13

导语: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特别提醒:河北地区药、护、技三类之间可以互相改报,需取得报考现岗位专业规定学历,从初级开始报考;临床医学类可以改报药、技类;改报护理类须具备执业护士资格。

药学专业: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注:部分地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报名条件可能会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健委或考试中心等官方部门公布内容为准。)

(一)参加药士资格考试取得药学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士职务满5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7年;

2、取得药学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6年;

3、取得药学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4年;

4、取得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师职务满2年;

5、取得药学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说明:

1、2021年6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此标准中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部分内容与现行462号文件相比更细化、更明确,但关于具体的报名要求没有太多细节的说明。同时,该标准还指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申报条件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评审条件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由各地各单位确定地区标准、单位标准。

2、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千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在符合原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 ]164号)中报名条件的基础上,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接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 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3、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

4、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前一年度的年底,报名参加2022年度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21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5、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6、《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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