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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教师资格考试频道 2007-5-12 23:48:33 【字体: 】 新疆招生考试网

一、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根据我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ZKP(140/90),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1,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 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 (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 (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未治愈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痛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肝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人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18、五官不端正,面部有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瘫风、黑色素病等。

19、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负责解决体检中的疑难问题。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体检标准及办法”等,对负责体检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杠,使原来更改的字迹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全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及更改,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上级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上级医院对体检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论。资格认定申请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下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对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认定资格外,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时,教师资格管理机构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情况特殊者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2002-12-12起执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kek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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