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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资格考试频道 2007-12-11 0:12:46 【字体: 】 新疆教育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区2007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2007年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以下4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及中国汉语水平: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的相应水平。

3.教育学、心理学要求: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受理申请时间:申请人员应在20076月前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成绩证明、体检结果,20076月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始受理申请与认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微调工作进度)。

(二)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母语为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母语为非汉语的申请人员提交汉语水平考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汉、维)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语种申请人员仍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023号)文件执行,提交《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同时交验原件);

6、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今年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之当地高等学校,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时间,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自学考试、体检及学历鉴定等工作。

(四)各地(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必须在2007121日前将本地(州、市)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结报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五、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均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首页的师资管理栏目下载(www.xjedu.gov.cn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三)有关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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