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规定,每年6月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现就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后参加教师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四)高等学校除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四)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高校新增教师人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成绩,或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班,学习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五)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达到合格标准;
(六)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学校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地、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三、认定程序
(一)在受理申请时间内,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汉、维)提交《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合格成绩或课程成绩合格证书;高校新增教师人员提交《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语种申请人员仍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工作的通知》(新教师办〔2002〕3号)文件执行,提交《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合格证》(同时交验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同时交验原件);
(三)非师范教育毕业类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在受理申请时间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各报名点负责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经测试、审查合格,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申请人员所提供的材料,把好质量关。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后,再接受其申请,对无法在规定申请期限内补齐材料的申请人员,不接受其申请。
(二)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以及本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宣传和公布。要特别注意及时将有关信息告之所在地高等学校,要确保高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时、方便地参加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每一阶段的活动。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必须严守纪律,端正行风,严禁弄虚作假和乱收费。对违反规定,影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一)本通知及教师资格认定有关材料均可在新疆教育信息网/处室业务/师资管理处下载(www.xjedu.gov.cn)
(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执行。
联系人:艾山江,李刚,才热;联系电话:0991—2850547,2865077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