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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高考频道 2008-3-26 22:43:09 【字体: 】 新疆招生委员会

七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3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
32、高等学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3、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等学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4、高等学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5、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自治区所属高等学校拟安排的跨自治区招生计划,应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36、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通过《新疆招生与考试》及时、规范、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7、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38、区内高等学校划出2%——3%的招生计划,用于照顾录取南疆三地州的汉语言考生。对国贫、区贫县的民语言和汉语言考生录取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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