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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区对各类院校组织校考有哪些规定?
答:按教育部的要求,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院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区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有特殊情况确需跨省来我区设点组织校考的,须经自治区招办同意并报本校主管部门备案。
需在我区设置艺术类专业考点进行校考的区外本科高校,应书面向自治区招办提出申请,并于2008年1月10日前报送校考时间、考试科目和施考办法,同时在校考前要出具本省教育厅发展规划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函。考点统一安排在新疆师范大学(联系方式见《关于做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中的“其他”),校考时间为3月16日至3月30日。校考期间,应接受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未经同意而在我区自行组织校考的,自治区招办一律不认可其专业成绩。
16、考生如何获知自己的统考成绩并确认统考成绩是否合格?校考的专业合格证如何发放?
答:全区统一划定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高职(专科)合格控制分数线。统考成绩达到了自治区统一划定的统考合格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即为统考合格。考生统考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于2月6日前统一对外公布,考生可以在“新疆招生网”或新疆教育信息网查询。同时,自治区招办将于2月7日前向合格考生发放区统考合格证书。
校考应在自治区招办公示区统考合格考生名单后(2月7日后)进行,并于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院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院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不应超过该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