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是陈某考上部、省级全日制公立院校,他们才给付保险金,可现在,陈某考上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是独立民办二级学院,不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因此,他们不需支付保险金。
儿子6岁时,母亲为他买了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公司称将来只要其儿子的成绩达到大专录取分数线,便能拿到一笔保险金。
12年后,18岁的儿子终于考上了大学。可当望子成龙的母亲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称:你儿子考上的是民办高校,不能拿这笔保险金。
“民办高校”就不能拿保险金吗?当初买保险的时候,并没有这一条。
数次奔波未果后,儿子小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替儿购买保险
陈母为小陈购买这份“子女教育金保险”的时间为1995年,当时,小陈才6岁。
陈母和常州市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这份保险单上,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小陈,保险金额为教育金5500元。
这份保险的条款载明:本保险旨在减轻子女进入高等院校时的经济负担,帮助社会和家庭对子女的培养教育;如被保险人高中毕业时,高考成绩达到江苏省确定的大专以上录取分数线,并正式进入部、省级全日制公立高等院校的统招大专和本科生(其他形式录取但未进入学院学习的非在校生除外),保险公司将凭录取通知书、保险卡及有关证明给付教育金;如本条款规定的部、省级高等院校在数年后发生名称和其他方面的变化,均以投保当年确定的部、省级高等院校为准。
申请支付遭拒
12年寒窗苦读,2007年,陈某参加了高考,并在当年8月拿到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的录取通知书。
儿子不负众望考上大学,12年前买的那份保险也终于可以派上用场了。陈母立即拿着儿子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和保险卡等证件,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哪知,陈母的满腔期待换来的却是一盆冷水,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是陈某考上部、省级全日制公立院校,他们才给付保险金,可现在,陈某考上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是独立民办二级学院,不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因此,他们不需支付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解释,陈某和母亲怎么也想不通,多次奔走未果后,陈某决定走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2007年10月,陈某将保险公司告上常州钟楼区法院,要求支付教育保险金5500元,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元。
法院判决支付
那么,陈某考取的大学,究竟是什么样性质的学校呢?
案件审理中,陈某向法庭提供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出具的函件,证明他被录取的滨江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办学类型及层次为全日制本科,其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及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同时,保险公司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网站资料,载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系独立民办二级学院。
面对这样一所大学,保险公司究竟是否该支付保险金呢?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子女教育保险的投保时间为1995年,当时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尚无独立民办学院,现陈某所被录取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滨江学院即便系独立民办学院,但该高等院校形式因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发生重大改革而产生,如果仍按原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将不能确保公平,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对双方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
根据保险公司的子女教育金保险条款,该保险旨在减轻子女进入高等院校时的经济负担,帮助社会和家庭对子女的培养教育,保险公司开办子女教育金保险客观上应当有利于推动高等教育的普及。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的支付条件为被保险人被部、省级全日制公立高等院校录取为统招大专生和本科生,按照现行高校录取体制,民办学院属于本三批次,在大专批次前录取,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主张,则陈某为了领取保险金必须放弃本三而由大专录取,明显排除了陈某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权利,也不符合子女教育保险的合同目的,以及陈某根据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合理期待利益,因此,保险公司的答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因保险拒赔构成违约,陈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损失。至于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失、其母亲的误工费等,无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常州钟楼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陈某教育保险金5500元,并赔偿损失150元,合计565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