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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介绍
卫生职称考试频道 2007-8-20 23:37:29 【字体: 】 新疆招生考试网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各地区(军队系统除外)经国家或各地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四、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地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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