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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高考频道 2007-12-5 22:50:44 【字体: 】 教育部

    
    13.艺术类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4.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6.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17.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8.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19.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0. 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1.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2.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学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
    
    23.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4.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5.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级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6.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学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7.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学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8.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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