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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次普通本科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1.对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合格考生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中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8日前将拟报有关省级招办。
22.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七、其他
24.艺术类专业省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省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应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省级招办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5.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院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26.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7.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