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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法律责任复习指南
审计师考试频道 2008-3-4 22:59:19 【字体: 】 中国审计考试网

A.它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
B.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审计机关的法律责任
C.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D.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答案:C

 第三节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  成文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此外,  我国<<民法>>、《刑法》中对公民行为准则的  普遍适用性,也是判断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  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  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  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  实施。
 (1)对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  了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第十四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①审查企业  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  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  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  五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  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  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2)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规则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①委托  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②委托人  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③因委  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  确表述的。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  下列行为:①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  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  明;②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③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④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也不予指明。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执行  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  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  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  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②索取、  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  利益;③接受委托催收债款;④允许他人以  本人名义执行业务;⑤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⑥对其能力  进行广告宜传以招揽业务;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对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  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方式,包括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  予以撤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集中体现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  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  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  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  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  十九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  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  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  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  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  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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