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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毕业
考生考(学)完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并取得合格成绩,政治思想品德签订定合格,在取得专科毕业证(具备毕业条件但尚未拿到毕业证书的可由学校出具证明)的前提下,可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经审核符合要求者,由自治区自考委颁发主考学校副署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可向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十、收费
1、自治区自考办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按专业考试计划每门课程收取35元的报名考试费(含免考课程)。其中,参加1月和7月的特殊考试(加考)的按每门课程120元收取报名考试费。
2、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费由主考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相应费用。
3、各学校(助学组织)根据办学具体情况(业余、短期、脱产)可向财政、物价部门申请收费许可和收费标准,经批准后收取费用(也可参照其他教育有关收费标准收费,但须经物价部门认可)。
4、高职、高专院校(助学组织)如与其他本科(主考)院校合作举办自学考试本科班,其学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教学及收费分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治区自考办只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十一、主考学校的确定
主考学校由自治区自考委确定的现有的院校担任。也可由相关院校与内地名牌院校联系并经自治区自考委批准后担任主考学校。
十二、其他
此试点意见由新疆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可与自治区自考办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