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招生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领导小组内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监察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现场监察。
第三十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招生工作,并确定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联络员,保持招生工作期间通讯畅通,确保招生工作中政令畅通。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实行学校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将按《乌鲁木齐市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称号。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擅自变更招收计划、扩大招生规模、超班额录取的考生,不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号。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择校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