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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二十四条 民考汉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50分。
第二十五条 回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烈士子女,因公牺牲、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人民警察子女和人民解放军子女,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的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10分。
户口在乌鲁木齐市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普通高中计划外录取时,中考原始总成绩上浮10分。
第二十六条 经录取学校认定、市教育局审核通过的体育特长生,普通高中录取时,单独设立录取标准。各普通高中特长生的录取人数不能超过各学校录取学生总数的5%。
享受特长生录取政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中此单项综合素质评定应为A等,整体综合评定应为B等以上(含B等)。
第二十七条 属于政策照顾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政策照顾考生资格申报表,由所在学校核查、公示后,经相关职能部门审验相关材料,盖章认可,报所属教育局认定,由市教育局审核确定后按有关标准执行。照顾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