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保送与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择校现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推荐生、保送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享受推荐生、保送生政策的考生,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学区就读、有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学籍档案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第二十三条 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学校计划内招生计划的35%作为保送生、推荐生的分配名额。具体办法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