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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中小学教育频道 2008-4-2 1:19:24 【字体: 】 乌鲁木齐教育网

第四章   保送与推荐

第二十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择校现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推荐生、保送生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享受推荐生、保送生政策的考生,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学区就读、有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学籍档案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第二十三条  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录取学校计划内招生计划的35%作为保送生、推荐生的分配名额。具体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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