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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为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外录取比例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标准。
第十一条 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民语系普通班、双语班毕业生报考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可以单独设立录取标准。
第十二条 第二批次各普通高中的录取标准在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二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录取在实行多元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既要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又要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四条 高中招生考试各学科成绩以等级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级。
普通高中录取根据普通高中录取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普通高中志愿,依据考生中考各学科等级成绩、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同时参考中考原始总成绩,分类列序,分批次、按等级由高到低录取。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或市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录取的考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B等以上(含B等)。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录取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内录取;
二、一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外录取;
三、二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内录取;
四、二批次录取学校计划外录取。
五、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但普通高中计划内志愿落选的考生,由市教育局统一按计划内分配至未录满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十六条 计划内录取的考生是指:
一、达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标准,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内录取志愿录取的考生;
二、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的考生。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录取报考本校并达到录取标准的或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的计划内考生。
第十七条 计划外录取的考生是指:
一、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外志愿且达到计划外录取标准的考生;
二、参加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考试且达到计划外录取标准的非本市常住户口考生。
第十八条 各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四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纳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原则上正常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九条 凡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计划内或计划外学费。
第二十条 历届考生中考原始总成绩下浮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