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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地区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由市教育局负责。报考普通高中的考生必须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乌鲁木齐市高中招生考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另行组织其他各类招生考试。
第三条 市教育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地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是普通高中招生的唯一依据,任何学校均无权改变招生计划擅自招生,未经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同意,任何学校不得在乌鲁木齐市以外的地区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及学籍管理严格实行“四号统一”,即: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学籍号、会考号、毕业证号“四号统一”。未经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录取编号的考生,不能注册高中学籍,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高中毕业证。
普通高中规定招生班额为56人。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及自治区教育厅内部明电《关于调整自治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和原重点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非自治区级示范高中、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比例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15%。”
第四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推进双语教学的决定》(区党字[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学的有关精神,对民汉合校普通高中在招生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考民汉合校,鼓励有条件的民语系毕业生到汉语系学校就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发展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民办学校在招生和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初中毕业生自愿报考民办学校。
第五条 各普通高中要成立由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的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凡涉及到新生招录、特长生确定及报到、分班、交费等各项招生工作,必须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