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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08年公务员招考南疆四地州公安机关录用考试简章
新疆招生考试网公务员考试频道 2008-3-7 【字体: 】 新疆人事考试中心

6、笔试成绩公布

2008年4月30日18时(北京时间)起,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公布。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按照报考职位条件、要求,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本人须持下载的《报名表》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地州进行资格审查。

      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2008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院校出具的2008年7月15日以前可以取得毕业证书的证明;报考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3、资格审查时间

2008年5月7日—5月9日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部门

各地、州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四)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

1、面试组织

各地、州人事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8年5月12日—— 5月14日,每天上午10:00,下午15:30(北京时间正式开始)。

2008年4月30日18:00(北京时间)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布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也可电话询问报考地、州人事部门。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须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3×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依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报考说明》(详见附件一)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体检

      体检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地、州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二)和《公安报考说明》执行(详见附件一)。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报考地、州人事部门报到。

    体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查的,经地、州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只可复查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自理。

(七)考察

     各地、州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八)调剂

     凡因无人报名、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程序出现空缺职位,由地、州人事部门和公安部门在本地州职位条件相同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提出调剂方案,报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经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公示后递补录用。

(八)公示

    自治区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于2008年5月26日—6月1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试用期一年。

四、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五、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六、本《简章》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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