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2007年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组织全区部分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数名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
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按照报考职位条件、要求,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须持下载的《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准考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
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和检察官职位免试《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在职公务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资格审查时间
按照每年公开招考时间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部门
自治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含公安机关)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分别由招考地区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部门负责。
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自治区用人单位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系统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部门按照自治区人事厅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8年待定(北京时间)。
2008年(待定)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也可电话询问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地、州、市人事部门。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须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8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体能测评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监狱系统除外)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按照《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三)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体检
体检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人事厅和地、州、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按《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执行。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人事部门报到。
体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可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自理。
考察
自治区用人单位、各地、州、市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报考的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报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公示。
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监督及其它要求
为保证考录工作的公平、公正,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参与考录工作的考官及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公务回避。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已被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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