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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新疆招生考试网公务员考试频道 2007-11-23 20:03:51 【字体: 】 人事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6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9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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