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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新疆招生考试网公务员考试频道 2007-11-23 20:03:51 【字体: 】 人事部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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