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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新疆招生考试网公务员考试频道 2007-11-23 20:03:51 【字体: 】 人事部

 

第五章 考

 

第二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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