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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新疆招生考试网公务员考试频道 2007-11-23 20:03:51 【字体: 】 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7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与体检;

 

(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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