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考原则、对象、条件和方法
(一)招考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考对象
1、新疆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2、新疆普通院校内地生源毕业生;
3、在疆的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
4、在疆工作的各类高校毕业生。
下列人员不属招考范围: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近三年来在公务员招考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未满三年最低服务年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
(三)招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4、年满18周岁以上,各职位具体年龄要求详见《职位表》;
5、学历大专和大专以上,各职位具体学历要求详见《职位表》,此次招录要求的学历是经国家、省、市、自治区、兵团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治区和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验印认可的学历,应届毕业生需在2008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其中,报考人民警察的,男性身高1.7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7、报考人民法院审判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四)招考方法
按职位类别竞争择优的方法,各阶段按比例择优进入下一阶段,考生人数不足时,按相应比例核减招录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