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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军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某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
乙方(学生):
乙方担保人(学生家长):
丙方(学校):某大学教务处
根据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部,解放军四总部《关于印发〈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政联〔2007〕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某军区依托某大学培养军队干部协议书》有关规定,甲方、丙方共同确认乙方为国防生,取得享受国防奖学金资格。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甲方、乙方、丙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国防奖学金:
1、国防奖学金是为鼓励和资助志愿从事国防事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而设立的国家义务性奖学金。 2、国防奖学金由学费、杂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部分构成,现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其中学杂费3000元,生活补助费2000元。国防奖学金标准调整根据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3、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发国防奖学金;经批准延长学制的,延长期内可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防奖学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学制内按时向乙方提供国防奖学金,其中,学费、杂费按学年直接与丙方结算,计入乙方应缴纳学费、杂费总额,生活补助费按月发给乙方本人(标准为200元/月,7月、8月不发放)。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军政训练计划》和丙方教学计划安排,利用部分课余时间和假期,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军政训练,为培养合格军官奠定基础。在条件具备情况下,部分训练科目和内容列入高校教学计划统一实施。 3、协议期内,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军政训练期间,对乙方实施军事化管理。 4、在丙方协助下,定期考核乙方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军事素质、作风纪律,并建立考核档案,毕业时一并归档。 5、参与对乙方学籍档案的管理,负责乙方毕业入伍时学籍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材料的转递。 6、与丙方共同组织对乙方进行综合素质评估、毕业鉴定,对符合入伍条件的,根据部队需要和乙方所学专业,参考个人意愿和在校表现,分配到部队工作,并提出定级任职建议。 7、享有对乙方实施违约处理和淘汰的权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热爱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除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外,不得参加其他党派和政治性组织,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2、接受甲方、丙方管理,定期向甲方、丙方汇报个人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3、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军政教育训练活动,达到规定标准。 4、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取得毕业和学位证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和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 5、经甲方和丙方同意,可改学专业、提前毕业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含推荐研究生)。报考硕士研究生者,按照《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6、毕业时服从甲方分配。服役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执行。 7、将本人学籍档案及获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由甲方和丙方共同保管。 8、享受国防奖学金的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 9、协议期内,对甲、丙方未履行协议行为享有质询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管理,并定期将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向甲方通报。 2、军政训练纳入高校教学内容,作为乙方必修课或者必选课计算学分。乙方军政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毕业时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3、负责建立、整理和保管乙方的学籍档案材料。协助甲方完善《国防生登记表》内容;乙方被取消国防生资格时,应按甲方要求将《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乙方毕业时,应将其学籍档案材料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一并移交给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交予任何单位和个人。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乙方办理转学、留学、退学、停学、休学、改学专业、提前毕业、延长学制和报考硕士研究生(含推荐研究生)等可能影响其履行协议义务的有关事宜。 5、监督甲方、乙方履行协议。甲方组织实施的教育、训练、管理活动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违背普通高校人才培养规律时,有权提出质询,要求甲方及时给予合理解释或放弃该教育、训练、管理活动。乙方被取消国防生资格或违约时,协助甲方实施处理。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不得为其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