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满25周岁(1983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的人员录取时可增加20分投档录取。
二、年满40周岁(1968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年龄的考生,其单科成绩不为零且无作弊行为,均可照顾录取。
三、民考汉考生“双民”考生录取时按增加40分投档录取,“单民”考生录取时可按增加10投档录取。
四、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自治区各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录取时可按增加20分投档录取。回族考生录取时可按增加10分录取投档。自谋职业的城填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录取。
五、获得自治区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录取时可按增加20分投档录取。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录取时可按增加20分投档录取。
七、烈士子女、烈士配偶,录取时可按增加20分投档录取。
八、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等南疆三地州的汉族考生,录取时可按增加20分投录取。
九、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贫困县考生,录取时可按增加20分投档录取。 十、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增加20分投档录取。 |